學分抵免辦法
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
88.06.02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89.01.07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95.11.08 9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奉教育部96.01.31台高(二)字第0960008531號函備查
98.04.21 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奉教育部98.06.19台高(二)字第0980102776號函備查100年11月22日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
奉教育部101.01.03臺高(二)字第1000224863號函備查
第一條 各系(所)辦理學生抵免學分,應依本辦法辦理。
第二條 左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:
(一) 轉系生。
(二) 轉學生。
(三) 重考生。
(四) 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。
(五)持入學前於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證明者。五專畢業生其一
至三年級視同高中、高職階段,其課程不得抵免。
(六) 預先修習碩、博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,且學分未列入畢
業最低學分數內,而持有證明者。
第三條 前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數與轉(編)入年級規定如下:
(一) 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,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
學分總數為原則;入三年級者,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
、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。又轉入三年級者抵免相當學分
後,須於修業年限內(不包括延長年限)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
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;否則,應降級轉入二年級。
降級轉系者,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、二年級或一、二
、三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。
(二) 重考(含專科畢業生)新生,依法取得學籍時,其已修及格之
科目學分,得酌情辦理抵免及提高編級。學士班抵免四十學分
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,抵免八十學分以上者,得編入三年級,
抵免一百一十學分以上者,得編入四年級,但二專或五專畢業
生最高編入三年級,退學學生最高編入退學之年級。
研究生抵免學分總數由各學系(所)自訂,抵免後學士、碩士
班學生至少修業一年、博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業滿二年以上,且
在學期間內至少修習一門有學分數之科目。
推廣教育學分班抵免規定畢業學分(不含論文指導學分)總數
,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,各學系(所)另有更嚴格規定,
從其規定。
(三) 轉學生比照前兩款規定辦理;若有特殊情形得比照有關規定辦
理。
第四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左:
(一) 必修學分(含共同科目及通識科目)。
(二) 選修學分(含相關科目)。
(三) 輔系學分(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)。
(四) 雙主修(學位)學分。
(五) 教育學程學分。
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左:
(一) 科目名稱、內容相同者。
(二)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。
(四) 科目名稱、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。
第六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,規定如左:
(一) 以多抵少: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。
(二) 以少抵多:所缺學分應予補修,如無法補足學分數者,不得抵
免。
第七條 申請抵免學分之期限及程序:
(一) 申請期限:新生(含轉學生)、轉(系)所學生應於入學當學
期註冊日(以行事曆為準)截止起二個月內辦理。逾期者視為
自動放棄。
(二) 申請程序:請於申請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抵免學分承認
表,再至各學系(所)辦理並應繳驗(交)原校修讀之成績單
及修業(或轉學)證明書,必要時可採取甄試方式認定其程度
及決定是否可以抵免。
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,則應於註冊日(以行事曆為準)
截止起至多二個月須辦理完竣。
第八條 不論學分承認多寡,每學期所選學分數,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
學分規定。
第九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,通識教育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審查,各
系(所)專業科目,應由各該系(所)分別成立審查小組負責
審查,體育及軍訓科目,應由體育室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核,
並由教務處複核。轉系生、轉學生原在本校已修習之共同核心
課程、專業課程、軍訓及體育等科目成績及格者,由各學系審
核之。
第十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,應依左列規定辦理:
(一) 轉系生在原系所修科目學分獲准抵免者,應於歷年成績表上註
明「抵免」字樣。
(二) 轉學生,應將抵免科目學分(成績可免)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
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。(二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學年,
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一、二學年)。
(三) 重考或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新生,應將抵免科目學分,
登記於編入年級前歷年成績表內各學年成績欄。
第十一條 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境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,得依本
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抵免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,並報請教育部備查,修
正時亦同。